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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增值税检查方法(DOC 122页).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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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增值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从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进销项税额、抵扣凭证、减免税等六个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59 号文)。 ,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二)特殊规定 ,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4]186 号文)。 ,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59 号文)。但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22 号文)。 年6月1日起,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 号文) 。 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 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国税发[1998]104 号文)。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检查 。 、资金流动凭据和现金流量计算、货物购进凭据、销售日记账, 通过单位能耗(比如材料消耗、水电消耗、工资消耗)测算,核实纳税人的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检查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检查 (1)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以出租人或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超市、商场的柜台和经营场地,以超市、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1)根据其提供的纳税人名称进行调查质证,审核出租人、发包人与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核实实际经营人,审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确认其是否存在逃避行纳税义务的行为。(2)检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账簿中“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审核是否有承包费和租金收入,是否将“承租或承包”部分的收入纳入出租人、发包人财务核算,确定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例 3-1-1 】某公司于 2005 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主营小五金配件、橡胶制品的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 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店面出包给刘某经营,经营项目仍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并签订了出(承)包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将店面承包给刘某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刘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和税收由刘某自己负责,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不纳入该公司统一核算和管理)。刘某既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也未进行申报纳税。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从“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发现该公司收取了承包费收入,进而调取发包合同,查出了刘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三)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