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一、“印鉴卡”的管理药学部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及变更手续。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二、专用保险柜和基数的管理药品供应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品供应室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三、药品采购与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双人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品供应室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以及出库时药品供应室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本、出库单等,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四、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五、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药品供应室管理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六、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月结”,药品调剂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施。七、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八、管理人员交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学部。九、药品过期、损坏申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处理程序处理。十、药品销毁管理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批,报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登记。十一、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科,并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根《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一、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二、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三、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四、专用帐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2年。五、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六、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七、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避免套购药品要防止重复取药,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的现象发生。八、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