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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模仿警察索取钱财构成何罪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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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模仿警察索取钱财构成何罪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10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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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案模仿警察索取钱财构成何罪?[案情]2006年1月16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吴某同余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发现屮学学生王某、吴某、柴某等三人偷了学校的课桌,于是用***将王、吴二人铐住,将三被害人带至余某租住处,开始向三人要钱,王某等人拿出10兀钱。吴某并模仿警察对三被害人予以审讯,吴某问三被害人主谋是谁,作案经过,是否私了,且叫余某记录。期间吴某不时用脚踢王某的脸部,用玩具***和铁杯子殴打王某的头部和背部,迫使柴某答应拿150元钱、王某答应拿200九钱予以私了,二人还同意赔偿打坏的玩具***。第二日上午10点多钟,吴某带柴某、王某冋家拿钱吋被二人的母亲发觉,并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案发。[分歧]对吴某构成何罪出现三种不同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抢劫罪。吴某等人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威逼使得被害人拿出10元,应是半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应半按抢劫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触犯敲诈***罪。因为吴某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敲诈他人财物,非法拘禁是为敲诈***作前置准备,在敲诈***的数额未达到法定的数额吋,马到成功吴某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吴某的行为展非法拘禁罪与敲诈***罪Z牵连犯。[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 要准确无误地界定抢劫罪、敲诈***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ri的,以眾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h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屮被告人吴某并未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血是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内以威胁的方法如公了私了,出于敲诈的犯罪故意,迫使被害人交出10元钱,可见被告人吴某没有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表现,根据主客观应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二、 吴某实施了二个社会危害行为。吴某客观方面实施了二个危害行为,一是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内非法审讯限制人身自由14小时的行为;二是以公了或私要挟***钱财的行为。吴某实施的二个行为Z间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并且存在着手段与H的的关系,构成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H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业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