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达到国务院批准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发布项目信息和从业主体信用信息,为 2 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七条鼓励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 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 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设计各阶段、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鼓励采用一次性招标。分专业进行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据此开展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 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3 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 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一)确定中标人; (十二)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 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 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进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 并遵守其使用说明及注释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行业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以及“通用合同条款”。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表述清晰、无争议,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 5 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5 日。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