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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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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doc

上传人:tswng35 2020/7/10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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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一、定义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条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应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一)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工程量表,它通常是按照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的。但其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使用围为广,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该类合同。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围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注: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相关条款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会)审批的麻烦。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围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二、计量支付方法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的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规定引用如下:“(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对于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