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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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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11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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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称低保档案)是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街(镇)以及社区(村居)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批和日常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低保档案是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称低保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低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场地和人员,做到低保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街(镇)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向街(镇)综合档案室的移交;社区(村居)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综合档案室和街(镇)综合档案室分级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将低保档案纳入街(镇)档案综合管理。第五条低保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街(镇)民政部门的低保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第六条街(镇)民政部门应配备存放低保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保证低保档案安全。第七条低保业务审批完成后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材料书写。第九条街(镇)民政部门要在运用低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低保档案的数字化,做好电子文件的数据备份。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等各项工作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广州市归档电子文件整理规范》(穗档〔2010〕29号)的规定实施。第十条低保档案由街(镇)民政部门整理,整理时应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低保档案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审批类是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报批、审批文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保障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申请书、入户调查表、低保评审会议记录、公示文件、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学生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文件。日常管理类是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文件。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文件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按照电子档案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低保档案分类号为13,,,日常管理类文件的保管期限为形成后不少于5年。第十四条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文件以“件',为单位逐件编号,每年断号。其中审批类文件是一个审批事项的全部文件作为一件。审批类文件在分类号的最低一级类目按“年度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