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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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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档案管理办法铜行[2001]16 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经营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档案工作由矿档案室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档案工作。第三条矿档案室是保管永久性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部门。其业务工作受矿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四条矿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管好矿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章档案的收集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档案工作“三纳入”(纳入企业工作计划、纳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四参加”(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参加产品定型会、科研课题鉴定会、设备开箱验收会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会)制度。设备开箱验收、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归档,对不完善、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给予签字验收,不给予支付款项。第六条凡在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 各业务部门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向矿档案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留存据为已有。凡属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不按期向档案室归档,按 200 元/次扣罚单位工资,由企管科考核。第七条单位或部门合并时,原档案移交新单位或部门管理。第八条档案部门接收档案的要求: (一)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整理好,并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清晰,签署完备。字迹只能用墨汁、炭素墨水、兰黑墨水书写,以利长久保存。公文材料一律加盖公章; (三)档案移交,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核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第九条职工调动、退休前应向档案室交还一切档案材料,并由档案室盖章, 否则劳人科不给予办理调离手续和退休手续。第三章档案的保管第十条档案室收集的档材料,按集团公司《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规定, 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编号、排列,上架保管。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选用,并应有防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第十二条档案部门要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延长档案寿命,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第十三条档案室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进行认真鉴定,编写销毁清册,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 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第十四条档案进出、档案室藏的案卷数量、提供利用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登记。第十五条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室藏档案的保管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遇有情况要及时处理和汇报。第十六条档案室要创造条件,采用新的科学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