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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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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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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 2008 ) ,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XXXXXX 公司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管理。三、基本定义 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四、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用易燃物做填料的设施上( 凉水塔、脱硫塔等) 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 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作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凡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等水平距离大于 10 米,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的区域的地面动火作业,作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 还须执行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规定执行。 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 距用火点 10m 以内的, 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 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动火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