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协议书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健康中心服务协议书甲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第一章总则甲方确定乙方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健康中心。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深社保发[2003]76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7号)、《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8号)、《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J79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社保发[2003]80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1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J83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4号)(以下简称“十个配套管理办法”)、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以及在本协议签定后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发布的文件。第二条双方应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甲方协助社区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社区健康中心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各项新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社区健康中心应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电话,方便参保人就医,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名称、收费价格。第三条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四条乙方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必须由主管医院选派,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关系隶属于主管医院。不论何种情况,如发生转包、承包经营,一经调查核实既取消约定社区资格,终止本协议。第五条乙方需有一名领导主管本社区中心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可能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的负担。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断治疗等服务项目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必须为参保人提供所有收费项目的费用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各项目收费标准、自费和医保记帐金额。第六条乙方面向所在社区,有责任按照社区健康中心的“六大功能”,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全心全意为参保居民服务。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按市社区健康服务的规范统一执行,第七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向社会通报。乙方有责任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各种资料: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单、费用明细清单、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单(含进货、调拨单)和被投诉违规部门或医生的有关材料等。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完善医疗保险电脑信息系统。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其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科室、医生及社区基本情况等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乙方要配备完善的电脑设备,配备电脑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业务的操作人员,确保电脑系统正常运行,要按照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地录入、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提供甲方确定或调整费用结算标准所需的各类资料和数据,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因乙方电脑系统不完善或操作原因造成费用录入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第九条乙方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有违反“医疗保险办法”和“十个配套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并做相关处理。乙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基金损失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乙方医务人员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查验医疗保险证,应拒绝为持他人医疗保险证就医者提供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医保办。乙方工作人员验证时不履行必要的义务,使他人借证就医成为事实并记帐的,乙方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