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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 年 10月 28 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5 年 12月 1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 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新建物业, 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 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本条例实施前, 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 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少于 5 个,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 100 个以上的, 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 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业主代表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第八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九条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 5 名成员组成, 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 1名, 业主代表 3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 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草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