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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平移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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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平移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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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平移的说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贷款平移有关问题的说明一、什么叫贷款平移? 案例: A 公司向信用社贷款 10 万元,由 B 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 A 公司无力归还。 B 公司有 500 万元的贷款需求, 经协商,信用社贷款 500 万元给 B 公司,再由 B 公司代偿 A 公司的 10 万元借款。以后由 B 公司向 A 公司追偿 10 万元。定义:“平移”风险是指通过向担保企业发放等量新增贷款形式收回不良贷款, 操作上通过受托支付直接设立专用账户, 确保该笔贷款资金可以确定性回流到原先的债务人开在债权行的账户上。新增贷款第三方,以便第三方企业(实力较强的企业) 接受问题企业, 或接受问题企业的部分债务来短期化解债务风险。本办法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扩充。可以变更为: 案例: A 公司向信用社贷款 10 万元,由 B 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 A 公司无力归还。 B 公司有 500 万元的贷款需求, 经协商,B 公司代偿 A 公司的 10 万元借款后, 信用社再贷款 500 万元(或 510 )万元给 B 公司,再由 B 公司代偿 A 公司的 10 万元借款。以后由 B 公司向 A 公司追偿 10 万元。定义也调整为:“平移”风险是指通过向不良贷款代偿方发放等量新增贷款形式收回不良贷款。新增贷款第三方,以便第三方(有还款能力的代偿方) 接受不良债权,从而化解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风险。以上此操作的结果: A 公司在官方征信上无不良纪录, 信用社收回风险贷款, 新增贷款授信 500 万(或 510 )万元, B 公司产生一笔 500 万元(或 510 万元)的债务和一笔 10 万元的债权。这就叫贷款平移。贷款平移的实质就是债权转让二、贷款平移(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第 79 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银行的债权是特殊的金融资产, 它受金融管理机关的政策法规的规范调整。目前, 银行的债权转让依据主要有:《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银监会 201 2 年联合发文), 但此规定只要求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几大国在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45 号), 也只将不良资产受让对象扩大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9]24 号) 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 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缺陷在于: 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只能公开拍卖, 而且不得是批量转让。如果是批量转让, 则必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批量的定义是 10户/ 项以上进行组包。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资产的流失, 才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发[2009]19 号, 简称“海口纪要”) 第三条“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会议认为, 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实施之前, 转让于合同法实施之后的, 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于合同法第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