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教养: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之分析「摘要」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过于追求保护社会的价值目标。劳动教养的对象缺乏法定性,处罚强度缺乏适当性,程序设立上存在不正当性。劳动教养的存废只能在刑事法治的大背景下来思考。国际人权公约是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性的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人权公约以及据此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了刑事司法的基本人权准则,也就是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s)。加进这些国际公约以后,就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遵守这些已经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基本人权准则,国内法不得与之相抵牾。我国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字国。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也将提上议事日程。上述两公约的签署并批准,表明我国的国内法将引进上述两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凡是与这些刑事司法准则相抵触的国内法规,都将面临取消或者修改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我以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第二,控制犯罪滋长,维***治秩序。我国学者指出:国际社会对这两个目标的不懈追求是推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体系不断发展的动力,而保持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则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记载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各项文书,有的侧重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有的侧重于控制犯罪和维护秩序。但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程序。[1]由此可见,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固然追求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这两个目标,但又将保障人权置于优先地位。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不得以牺牲人权保障作为社会保护的代价。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从它一开始建立就是以控制犯罪、保护社会为宗旨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题目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稍微违法犯罪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因此,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不可否认,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间以内,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下,基于区分两类矛盾的政策,劳动教养固然是对于那些稍微违法犯罪人适用的,但由于这些稍微违法犯罪人当中,包括罪行稍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分子,反党***主义分子等政治上的敌对分子,因而,劳动教养也就成为一种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在***的意识形态话语之中,劳动教养的政治正确性是不容怀疑的。换言之,保护社会在当时被看作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丧失是不被关注的。只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社会从一元化的政治社会向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得到社会的更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