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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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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docx

上传人:caokaishui 2020/7/1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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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摘要: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关键词:合同条款;合同义务;附条件;附期限;有效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44-08深圳红瑞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北京福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目标公司拟在香港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全部交接结束、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受让方接管目标公司后与各中介机构签署最终协议确定发债日期、正式发债之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叁仟万圆(转让方账户信息如前述)。”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3项约定:“目标公司30亿元人民币债券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如目标公司未能成功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且转让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失败是由受让方造成的,则受让方仍需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中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第二笔、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受让方以该两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附有履行条件且该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对抗转让方的请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并诉诸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第3项约定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附有约款,但该约款并非我国现行法设置的附条件,而是附期限。如此认定的理由有三:一是所附条件为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但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的约定是确定的,并未对付款义务的生效与否作出特别约定;二是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30750万元,该数额具有确定性、恒定性、包容性;三是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股权转让款的数额是确定的,受让方还表示将在发债成功后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下文结合合同法理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理由进行详细评释。一、合同附?l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的一般理论系争案件的焦点之一是,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是否属于合同收稿日期:2017-06-12*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12AZD12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崔建远,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周??讲席教授(广州510632)。条款附条件?为了叙述和阐释的方便、清楚起见,笔者先介绍和阐释合同附条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的一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