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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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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20/7/14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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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作者:法治论坛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点击数:243时间:2010-12-26录入:张吉星]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一个地租与税费模型,研究了地租与税费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根据理论推导,研究了我国目前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纠纷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指出了一些流行的政策建议的错误,提出了“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的政策主张。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一、引言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自1984年起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耕作制度。它是这样一种制度:集体在名义上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却在一个满足国家和农村社区税赋要求的合约下归属农户。家庭责任制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农地使用者,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这种制度是自集体化以来第一次全面确立了以农民家庭为基础的耕作体系。最初,家庭责任制是一种短期的、只有1—3年的制度。1984年后,为了激励农户爱惜地力并对土地投资,家庭生产责任制合约延长为15年,1998年以后,又延长了30年。这标志着集体的土地产权制度逐渐地发生了变化,其中土地的使用权完成了由集体向农户的转变。虽然家庭责任制显示了巨大的经济效率,但是随之也带来了很多弊端,这些弊端阻止了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主要表现在:农业各种税赋沉重并有太大的随意性;虚拟的集体所有权导致的一些权力和权利滥用;农民拥有的各项产权的模糊性;行政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任意约束等等。具体包括:土地承包期限的任意改变、农村收取的名目繁多的费用、价格管制对农民收益的侵犯、土地转让的各种纠纷等等。2002年,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法》,该文件蕴含了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其权利受到很大的侵犯。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土地改革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二、模糊的土地收益权——租、税、费农民的税费负担沉重[1]不仅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课题,也成为政治家和当局所重视的问题。在以家庭为主要经济组织的土地改革以后,关于土地的各种税费就不断地落入农民的头上。就这个时期的农村地税制度而言,既有明税,又有暗税。而暗税是软约束的,随意性相当大,往往夹杂着对农民的乱摊派、乱收费。关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发表了见仁见智的见解,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农民负担太重”,政策建议也是一句话“减轻农民负担”。但是非常奇怪,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要求、命令禁止对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往往是按下了葫芦起了瓢,一项收费被禁止了,就改头换面换做另外一项甚至多项收费,农民总税费有增无减。看来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减轻农民负担”并不是一种根治的方法,这项政策的理论依据也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源。本部分从土地的收益权角度论证农民土地税赋过重的问题。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