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私车公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目前适用公司所有私车公用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车公用悉指符合条件并有公务需要的员工报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将其私人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相应管理细则。第二章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一条具备汽车驾驶资格( 有相关证件) 且公务需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申请私车公用: 1、工作上需要经常外出且交通不便的部门经理; 2、因工作需要外出且无直接交通手段,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严重下降的售后服务人员以及销售人员; 3、在本公司担任高级主管确因公务需要经常使用车辆, 但公司暂时不能提供车辆服务的。第二条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经其主管审核后, 报车辆管理员和财务备案批准, 最终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级别用车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申请项目包括: 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使用人、人身保险等; 第三条批准后,申请人必须与所在公司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第四条协议签订后,报由行政人事、财务部门以及车辆管理员备案; 第三章费用报销规定第一条只有签订协议并备案后可以有资格申请报销私车公用费用。第二条私车公用者每月按照财务规定的报销时间,将私车公用的用途(包括起始点和目的地)和里程以及各项实际发生并有正式发票的票据汇总,按照财务规定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第三条销售人员同时附上客户拜访报告,售后服务人员需要提供客户签字的服务单,所有费用全部核算为其本人的工作费用,并纳入考核成本。各级经理的发生费用也同样计入本人的考核费用。第四条工作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凭发票实报实销,如票据丢失,不予报销。第五条除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外, 公司按照核定后的私车公用实际使用里程予以现金补贴, 按 元/ 公里标准,牵涉国家法律规定的税费个人自理。第六条享受私车公用补贴的人员,不能在同一时间申请报销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一经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