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地热水能源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县地热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水资源, 促进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 25℃以上(含 25℃)的地下水。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估、统一开发、利用、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加强保护、计划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有偿使用的原则。为防止地热水开采井之间相互干扰, 各开采井距离应控制在 3 公里以上,分层开采井距不低于 1 公里。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热井工程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热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申请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详细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经政府批准的地热井取水工程所在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地热井所处位置的平面布局图和土地使用相关文件; (四)提交该地热井所在项目通过批准的环评报告; (五)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第八条根据我县地热水开发的实际,开发地热水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每眼井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地热水资源综合开发补偿费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 50% 的补偿费直接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于地热井的监督建设、计量控制、在线监控等设备的装置和运行,以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等工作;另外 50% 的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第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审批程序: (一)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并进行现场勘查。(二)初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地热水资源的开发优先考虑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类项目。(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热水资源开发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工作。(四)评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地热井开发批复文件。第十条地热井申请经批准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甲级资质) 以及凿井方案进行审核, 同时项目建设单位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和凿井监理合同。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开发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三条钻井完钻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井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