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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20/7/15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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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20XX年XX月襄矿新庄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运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壹节职工招用和培训教育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壹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和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于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壹份,报劳动部门备案壹份。第十壹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十二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时成立且生效。第十三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之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和职工壹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职工于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⑵、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壹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⑴、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提供和录用关联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⑶、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且公示的工作制度的;⑷、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⑸、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壹,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以解除劳动合同: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⑵、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⑵、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⑷、女职工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⑸、于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未及时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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