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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月娥、权志文,权锋、权龙、权志珍、权志芳、权志荣诉被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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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原告刘月娥、权志文, 权锋、权龙、权志珍、权志芳、权志荣诉被告谢冰成、吴清寨、阜阳市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淮民初字第 899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月娥,女。原告权志文,男。原告权锋,男。原告权龙,男。委托代理人韩静秋,女。原告权志珍,女。原告权志芳,女。原告权志荣,女。七原告诉讼代表人权龙,男, 1974 年 12 月生, 农民, 住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刘小集村刘集。被告谢冰成,男。委托代理人李 XX ,女。委托代理人李淮,男。被告吴清寨,男。被告阜阳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阜王路 151 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男。委托代理人高健,男。委托代理人王俊峰,男。原告刘月娥、权志文, 权锋、权龙、权志珍、权志芳、权志荣诉被告谢冰成、吴清寨、阜阳市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刘月娥、权志文, 权锋、权龙、权志珍、权志芳、权志荣于 2010 年 12 月2 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 2011 年元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权龙、委托代理人韩静秋,被告谢冰成的委托代理人李 XX 、李淮、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⑼蹩》宓酵ゲ渭铀咚希桓嫖馇逭贝剑拚崩碛桑懿坏酵ァ1景赶忠焉罄碇战帷? 七原告诉称, 2010 年 10 月 16 日5时 55 分,被告吴清寨驾驶皖 KD4939 号货车沿王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滨县芦集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权文炳相挂后撞到路边的树木, 受害人权文炳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 30 日死亡。经淮滨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 吴清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的实际车主为谢冰成, 登记车主为阜阳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 在太平洋财险阜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现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280300. 8 元。被告谢冰成辩称, 1 、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投保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2 、事故发生后,我已垫付的医疗费 万元,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将此款赔付给答辩人。3、事故发生后车主的修车费、拖车费 16000 元, 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答辩人。被告吴清寨未答辩。被告阜阳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 事故车皖 KD4939 的车主谢冰成将车挂靠在阜阳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此车的一切事故都与公司无关,所有事情都由车主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阜阳支公司辩称,一、事故发生时,皖 KD4939 号车驾驶员无合法的驾驶证,车辆无行驶证,太平洋财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如能证明皖 KD4939 号车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 答辩人可承担交强险责任。三、答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四、原告诉求的各赔偿项目和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其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应给予扣除。五、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