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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保方案.doc

上传人:tswng35 2020/7/16 文件大小:2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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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保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型活动安保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安机关部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执法责任,规执法活动,提高整体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公安机关部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个案质量评判,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具有案件审查审核职能的其它部门,在审查审核案件过程中,按照《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办案单位办理行政或刑事案件的质量逐案按百分制进行评判,并将评判结果与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奖惩直接挂钩的一项案件监督措施。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办案单位法制员应切实履行对本单位的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第四条个案质量评判工作,坚持实事、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五条个案质量评判围包括:(一)行政处罚案件;(二)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2、受案审查后拟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拟撤销案件的;3、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4、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5、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收取、没收保证金或对保证人罚款的;6、采取直诉的;7、领导交办审核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审核的案件、办案环节。(三)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四)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执法监督及信访案件。第六条个案质量评判实行百分制,每个案件基本分为100分,只扣分不加分。根据个案质量评判得分分为优质、良好、一般、劣质四档。90至100分为优质,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劣质。第七条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具有案件审核职能的其它部门,在履行案件审核职责时一并进行,实行谁审核、谁评判。实施个案质量评判工作,应制作个案质量评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专门装订成册;一份由审核部门留存备查。个案质量评判的结果应及时记入执法档案,并纳入当年执法质量考评围。第八条办案单位及民警对个案质量评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评判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判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3日书面通知申请复核单位或民警。第九条评判单位对被评判为劣质的案件,应当自评定之日起3日向办案单位发出《执法建议书》,办案单位收到《执法建议书》后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书面报评判单位。第十条对个案质量评判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建立个案质量评判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评判单位应当将每季度个案评判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将有关情况向所属各办案单位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末月28日前书面报市局法制部门。第十条对开展个案质量评判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十一条办案单位一年中出现三宗或三宗以上劣质案件,不得参与与执法有关的表彰奖励评选活动,并对办案部门负责人给予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等处理。民警一年中出现二宗或二宗以上劣质案件的,不得参与与执法有关的表彰奖励评选活动,对办案民警给予扣发奖金、取消执法、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第十二条个案质量评判人员在个案质量评判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由所属公安机关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办案单位及民警拒不提交案卷、拒不纠正执法过错的,由所属公安机关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市局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个案质量评判工作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判工作的单位和民警,书面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抽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直接计入单位年终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成绩。第十四条市局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和审批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赔偿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监督和办理的案件质量进行评判。评判结果直接作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和本机关各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依据。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及评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送市局法制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市公安机关执法档案工作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单位、个人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充分发挥执法档案在公安法制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执法档案是指客观、真实、准确、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