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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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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swng35 2020/7/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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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针。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I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参照《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核查,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第七条省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灾情。对确认为重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省级补助项目和补助容第九条省级财政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含中央):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羌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