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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7/17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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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2005-07-2209:4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修改部分规章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报讯7月8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署第23、24、25号等3个水利部令,公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以及《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和《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不一致的,以两个《决定》为准。宗合《办法》及两个《决定》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第十一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