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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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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7/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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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这样的状况,就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究竟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和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是原材料提供方,乙厂是购买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乙厂,合同中约定:乙厂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星期内支付货款。乙厂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合同中关于纠纷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按合同法规定。对于这个案例,对于合同纠纷问题的约定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双方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本案中,因为没有实际的约定哪一个法院为纠纷解决对象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一)在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确定。依照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适用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