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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unli42416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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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设计招投标: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项目; (二) 风景名胜区内的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城市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主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方米) 的住宅小区设计; (四)业主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进行招标投标。除特别重要的工程外,一般采用概念设计招投标。对于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投标当事人( 以下简称" 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三) 调解招标投标中的有关纠纷, 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本地区设计评标技术专家库。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业主( 以下简称" 招标人") 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招标人, 应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规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已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 (四) 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 以及能满足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且有水、电、燃气、环保、消防、市政道路等相关的基础资料; (五) 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应包括: 项目建设的内容; 对供水、供电及其它动力的初步意见; 环保与消防设施、建筑物( 或构筑物) 的性质及使用功能、设计周期等要求, 以及需要申明的其他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 招标人" )自行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持招标登记表、招标工作计划、评标组织组建方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一周内审核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实施招标活动; (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