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轮机组排放限值。(1)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 自2012年1月1口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3) 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新建锅炉100烟囱或烟道现有锅炉200氮氧化物(以NO2计)全部100200以2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二氧化硫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35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0氮氧化物(以NO2计)天然气锅炉100其他气体燃料锅炉200天然气燃气轮机组50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120注:(2采用W型火焰炉腔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口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2、时段的划分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者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年1月1口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I)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高允排放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第3时段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征低硫煤的坑曰电厂锅炉须预留脱硫装置空问。表2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时段第1时段第2时段第3时段实施时间2005年1月1U2010年1月1S2005年1月1日2010年1月1II2004年1月10燃煤锅炉及燃油锅炉2100‘11200‘1210012002400**********‘3(1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