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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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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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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 ,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1窜货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 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 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 直辖市) 、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 2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 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 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 3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 8000 元,冲减销量 200 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 16000 元,冲减销量 500 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 终止合同,扣除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