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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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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doc.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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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税法”) 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第二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 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和资产损失情况, 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 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情况,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等情况。(二)资产损失。了解资产损失是否存在并实际发生,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属法定资产损失的, 能否提供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三)资产损失鉴证,应当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第三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第四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第二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实施第一节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第五条现金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 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 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 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 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 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 (四)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第六条存款类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存款类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类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存款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第八条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无法追回的损失金额的鉴证,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第九条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 1 年以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