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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论单位犯罪制度
学院: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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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3日
摘要
传统的自首制度仅运用于自然人犯罪,而理论界对于是否建立单位自首制度也仍然存在着争议,但鉴于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 建立单位自首制度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在总则中宏观规定了自首制度,而且对于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单位犯罪在理论界尚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实际中如何具体应用更会出现困难。因为犯罪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自首,具体有哪些类单位自首的情况,都是很难把握的。单位整体意志是认定单位自首的关键,也是区分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同时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也要注意不应认定的几种情况。认定以后自然要涉及到如何处罚的问题,对于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原则主要有双罚制和单罚制。
关键词:自首; 理性分析; 单位自首;单位犯罪;
目录
引言…………………………………………………………………………………1
一、缔约单位自首制度的理性分析…………………………………………………1
(一)否定说观点……………………………………………………………… 1
(二)肯定说观点……………………………………………………………… 2
二、单位自首的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
(一)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的关键……………………………………3
(二)单位自首不同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3
(三)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况……………………………………… 5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 6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双罚制…………………………………………………6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单罚制………………………………………………… 6
结语…………………………………………………………………………………7
注释…………………………………………………………………………………7
参考文献……………………………………………………
论单位犯罪制度
引言
我国于1987 年首次在《海关法》中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 年在对刑法的全面修订中,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种类被正式确立。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从现今对单位犯罪的研究现状来看,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单位犯罪仍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尚需要进行深入的单位自首制度探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能否适用”与“如何适用”的争议。因此,多情形多角度地去审视建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理性分析和注意事项,对完善单位犯罪制度刑法规定以及刑法适用,笔者认为是大有裨益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自然人犯的自首一样,单位犯罪自首同样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自首方式。单位犯罪一般自首是指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罪行的行为。单位犯罪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服刑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单位犯罪制度的理性分析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的问题,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当前刑法理论界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意见。
否定说认为:单位犯罪不能适用自首制度其依据主要有:第一、无论是刑法第67条,还是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以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自首也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单位,而且规定的亲首、余首、代首、陪首等
“自首”,也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第二、自首主观方面的特征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自动投案,具有思维的过程,而单位作为一种拟制的法律人格,本来是没有生命的,其意思表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机构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作为无生命特征的单位本身是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可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单位根本不可能实施自首行为,无法认定单位构成自首。第三、“单位犯罪是通过自然人进行的,否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并不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认定。”[1]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问题,如果承认单位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单位自首后又要如何适用从轻减轻的处罚呢?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后,经单位集体或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投案,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投案,并派有关人员向有关部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