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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后勤保障2.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19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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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后勤保障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江泽民同志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减轻国家负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起与军队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后勤保障体制,对于促进军队的长远发展和加速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搞好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驻岳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大家服从大局,转变观念,坚定决心,增强信心,注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支持驻岳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二、积极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营房保障社会化。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当地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实行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的入网费、升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交通运输保障社会化。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各地石油公司要与所在地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减免代部队存放、供应油料的各种费用,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人武部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木医疗保障规定的就医检杏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军队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日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