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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学院: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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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2010年5月23日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在大陆体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一个世纪以来,诚实信用原则出现了逐渐扩张的趋势。许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一些具体的原理、制度,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和影响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试就该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介绍,通过研究分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适用的范围及其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不足与完善来对该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及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则、司法价值、自由裁量
目录
主要内容
引言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第一,近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债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被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
(二)诚信原则的含义分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适用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
三、我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不足
(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完善
,实现信息充分流通
, 严惩欺诈行为
, 形成社会监管体制
, 保证法官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引言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执法者只有对其内涵有真正了解、对其本质有真正把握、在司法活动中对其有准确地动用,其价值必然能得以实现。可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比作为法律条文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的更为重要。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本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第一,罗马法阶段—理论准备。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里,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严正契约中,债务人只需要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不需履行。对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所载的文字含义为准。与此相反,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如契约未规定的事项照通常人的看法应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人应为履行。就严正契约发生的纠纷,按严正诉讼的程序处理。在严正诉讼中,承审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照契约的条款对案件进行裁断;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照诚信诉讼的程序处理。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文字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