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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工作条例(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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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工作条例(精简版).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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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工作条例(精简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会组织工作条例工会组织工作条例工会组织工作条例:工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完善我校工会民- 主选举制度,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工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组织,是指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学院(部门)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凡我校工会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 主权利, 充分发扬民-主,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名额第七条工会委员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 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 1 人; 200 人以下者,设委员 3至7 人; 201 人至 1000 人者,设委员 7至 15 人; 1001 人至 5000 人者,设委员 15至 21 人;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九条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暂定为 20%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工会组织工作条例。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的意见, 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 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一条选举前, 选举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 从非常务委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