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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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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3/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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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 〕 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 2011 年 8月 1 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 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三章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十一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 小额贷款" 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