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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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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20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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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且已取得显著成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证据制度等多个方面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公安机关应主动适应,从执法自身的监督理念的转变、工作方式的改变、与刑诉法相衔接的立法、检查、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等方面入手,更加强化执法的规范性,为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论文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公安机关执法—、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性要求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诉法的修改共涉及111条,绝大部分条款都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直接相关,涉及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证据制度等多个方面。此次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的“大修”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且已取得显著成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证据制度等多个方面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公安机关应主动适应,从执法自身的监督理念的转变、工作方式的改变、与刑诉法相衔接的立法、检查、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等方面入手,更加强化执法的规范性,为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论文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公安机关执法—、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性要求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诉法的修改共涉及111条,绝大部分条款都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直接相关,涉及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证据制度等多个方面。此次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的“大修”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任务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而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将这一宪法原则在刑诉法中加以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向任务,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对于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来说,一直以来都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作为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虽然也强调程序和手段的正当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屡屡发生侵III犯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或证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因此,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任务写入刑诉法,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作为刑诉法的基本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每一诉讼阶段都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序性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侦查手段的运用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问题,因此要求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刑事执法的规范性。(二)辩护制度改革的要求刑诉法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涉及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法律援助范围、律师执业保障等问题,其中与公安机关执法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律师会见权问题。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现行刑诉法已经作出过规定,而且国家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了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但现行刑诉法施行的这些年来,由于羁押机构往往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设置各种障碍,包括拖延安排会见时间、非涉密案件也要求审批、禁止律师单独会见、未对犯罪嫌疑人尽告知义务等等,律师普遍感觉“会见难5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刑诉法第37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会见权,规定了羁押机构的及时安排会见义务,并取消了对会见的监督。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问题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辩护律师能不能顺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会见,很多情况下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态度。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尽可能地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显然能够减少侦查工作中的麻烦,因此当现行刑诉法对会见权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任意限制甚至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问题作出修改后,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安机关不能仅从侦查权是否能顺利行使的角度出发看待律师会见权,更应从刑诉法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