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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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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459972402 2020/7/20 文件大小:3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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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QG/CTLG0069—2016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2016-07-04 发布 2016-07-04 实施长城特钢炼钢总厂 发布QG/CTLG0069—2016目次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1第二章 原则 1第三章 管理职责 1第四章 管理内容 1第五章 管理流程及要求 2附录A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及保存期限表附录B安全生产文件评审记录表附录C安全生产文件更改通知单附录D 文件和档案借阅记录附录E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销毁记录表1QG/CTLG0069—2016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第二章 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分类分级控制”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及保存期限表”(附录A)逐级管理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安全科负责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编写、修订、发放、执行、废止和收集等归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五条各作业区负责贯彻、执行炼钢总厂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并按照职能或业务范围做好本作业区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分级管理工作。第四章 管理内容第六条 安全生产文件种类(一)国家、省、市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等外来文件;(二)上级主管部门和炼钢总厂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通报、意见、纪要等文件;(三)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第七条 安全档案种类(一)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纪要);(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四)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五)危险源管理台账;(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含事故登记台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通报、事故批复等);(八)事故隐患整改记录;-1-QG/CTLG0069—2016(九)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十一)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十二)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十三)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十四)强制性检验报告或记录;(十五)建设项目“三同时”记录;(十六)风险评价信息;(十七)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十八)应急演练记录;(十九)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的档案(下级呈报的报告、请示等)。第五章管理流程及要求第八条安全生产文件的发布(一)文件的编写、审核、会签、签发、发布等执行《长城特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二)按照OA系统公文处理流程要求处理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文件。第九条 文件和档案收集(一)各作业区、科室应当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做好各种不同载体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进行归档,负责本单位归档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确保齐全、完整。(二)若是作业区发布的安全生产文件应为作业长签字的原件。(三)归档的文件和档案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四)所有归档的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材料,有电子文件的,应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第十条 文件和档案的整理(一)接收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材料后,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编目,方可入库(柜)保管。(二)整理归档的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一条 文件和档案的保管(一)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保管应做到排放有序,指引标记清楚,-2-QG/CTLG0069—2016既便于查阅使用,又便于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二)生产安全科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档案装具,购置必要的用品。(三)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50年以上)、长期(16—50年)、短期(15年以下)和定期四种,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附录A)。第十二条 文件和档案的评审、更改和使用(一)安办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安全生产文件,特殊情况下应及时对安全生产文件进行评审,以确保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评审情况填入“安全生产文件评审记录表”(附录B)(二)安全生产文件评审后,原文件编写部门根据文件评审情况更改有关文件,并及时填写“安全生产文件更改通知单”(附录C),然后按原途径审批、发放。(三)借阅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时必须按“文件和档案借阅记录”(附录D)做好借阅登记。第十三条 文件和档案的销毁(一)安办定期组织对已过保管期限的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进行鉴定。(二)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超过规定保存期限时, 经安办主任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填写“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销毁记录表”(附5);虽超过保存期限,但仍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标注“作废”或“作废留存”字样后单独保存。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炼钢总厂《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