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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小于3│2大于等于3小于5│3大于等于5小于7│4大于等于7小于8│5━━━━━━━━┷━━━━━━━━━━━━━━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最窄处不小于15米。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