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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审计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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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审计法案例.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22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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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计法案例1、案情笔者在审计某水利局“经费会计”账目时,。据该局财会人员陈述:,,然后水利局财会人员去地方税务局开出普通发票入账,发票内容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发票上有收款人的签名。。经向财会人员进一步了解,:水利局进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一年支付给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费大约十几万到二十万元,而监理单位由于人员不够和工程较小等原因并不派监理人员进驻丁地对T程建设进行监理,而是委托水利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代行监理职能,。发现问题审计人员的疑问是:水利局是不是在故意加人工程监理费支出而套取资金?为了查明真相,审计人员主要思考以下问题:1•水利局进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一年支付给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费大约十儿万到二•I•万元,这就要看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查看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是否与工程量相匹配。监理单位由于人员不够和工程较小等原因并不派监理人员进驻T地对工程进行监理,而是委托水利局的副局长和丁程师代行监理职能,这就要看是否有监理单位的委托书,是委托水利局的还是委托个人的,受托个人是否具备监理资质即是否取得了《水利工程建监理丁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丁程建设监理丁程师岗位证书》,是否已收取了监理单位相应报酬。如果收到报酬,则或没有资质和委托书,则说明是發取资金。从现象上看,,安排财会人员去地方税务局开出普通发票入账,发票内容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发票上有收款人的签名。但事实上支付单捌内容和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是不一致的。水利局的副局长和工程师在发票上签名并领取资金,水利局是否代扣代缴了其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个人签名后套取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分析问题审计人员需要继续审查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资料,以确定水利局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审计查明,水利局与监理单位某质监站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和另外一份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提到:“为搞好丁程质量,质监站聘请水利局人员(其实就是水利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作为质监站的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所聘人员对工程建设承担监理责任,质监站将支付60%监理费给水利局作为监理聘请费。”经审计人员复算,60%,%(%);而且副局长和两名工程师都没有监理资质,只有质监站发的质量监督证。水利局给审计小组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经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实际上除支付副局长和两位丁程师少量补贴外,大部分是用于水利局机关职T发放福利补贴,发放福利补贴的签字花名册另存在财会人员处没有入账。?审计人员继续作以下分析:审计人员需要查看一下签订监理合同的质监站是否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是否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