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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x

上传人:hytkxy 2020/7/2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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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肢体残疾标准一、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会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二、肢体残疾的分级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际日常生活活动。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