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镇新型城镇化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镇新型城镇化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我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围绕我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目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制定全镇新型城镇化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搬迁安置区域内所有民房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第二条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在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各村负责本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通过审定的建筑公司实施,安置房的建设为交钥匙工程。第三条各村应参照镇制定的《镇新型城镇化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指导意见》,制定本村《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定后实施。在搬迁安置补偿中,各村应及时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等公布,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拆迁协议等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彳亍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搬迁安置补偿原则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先安后拆方式,如遇建设用地需要,也可采取先拆后安方式。按房屋产权证或核发的农房建筑许可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按照拆旧还建比例1:1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二是按人均50平方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三是按户均200平方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附属建筑物一律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时按照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各做各价,差价互补”原则进行。第五条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全镇拆迁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拆迁房屋及部分设施的补偿认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调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许可证等,对于证载建筑筑面积,按照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对于临时建筑,拆迁人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临时建筑认定报告,对有规划手续■■■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拆迁评估价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相应比例补偿;对有规划手续的且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无偿拆除;对无规划手续的,无偿拆除。对于违章建筑,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土监察、城建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无偿拆除,并由被拆迁户承担执行费用。第七条拆迁安置补偿人口认定。对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的、“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五种人口)应允许其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对于现役军人和大中专在校生、由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研究决定补偿办法。对其他人员,要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方法进行由士介/Eo第八条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 按照拆旧还建比例为1:或货币方式进行的,原则上按照1:;实际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平方米内按元/m2购买,再超面积部分平方米内按元/m2购买;按“1:”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拆迁户可选择按标准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平方米内按元/m2购买,其余超出面积统一按元/m2购买。2、 按人均平方米进行安置的,不足或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货币安置办法进行。3、 按户均平方米进行安置的,不足或超出安置面积的,按照货币安置办法进行。4、安置房应按标准结算楼层差价。第九条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全镇共设三个安置社区,社区'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