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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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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idaojuna2 2020/7/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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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本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市本级预算单位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三类事业单位。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基层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后,报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程序 第六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后可开设以下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户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保持零余额账户的相对稳定。(二)。,开设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开设的外汇账户。,开设的党费、工会经费账户。。。、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经市财政局批准开设的其他专户。(三)一般存款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市本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核算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关开户依据,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四)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市本级预算单位因设立临时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七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软件(B/S版)中填报并上报、打印、盖章),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本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八条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批复书》。第九条市财政局对批准开立的有期限的账户,应在《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第十条市本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批复书》,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送市财政局备案。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