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策依据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1号)政策依据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1、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2号)4、川地税发[2012]18号-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一、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初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但在施行中,存在列举优惠项目不全、部分优惠项目备案形式不便于征管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一)适应管理方式转变要求审批向备案的转变,至少在三个方面体现变化1、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行政审批是政府对社会生活进行强力干预的体现,减少行政审批这种强制型行政管理方式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采用更多服务型、非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应是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备案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示,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2、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的转变: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3、无过错责任向过错责任的转变: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二)辨明两类备案方式异同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