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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2)专业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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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2)专业版.ppt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7/23 文件大小:2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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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第二节融资方案分析一、项目融资主体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新设法人和既有法人。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第一节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一)新设法人融资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一是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二是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三是以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考察偿债能力。在这种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融资及运营。新组建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新设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容易切断拟建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实现所谓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追索是指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项目的发起人或股本投资人只对项目的借款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即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索有限的责任。有限追索的特例是无追索项目融资,即借款人仅以项目财产权益、经济收益对债权人提供债务偿还,承担责任,借款人的股东等投资人不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不能向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追索的有限性表现在时间及金额两个方面。时间方面的追索限制通常表现为: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而项目建成后,这种担保则会解除,改为以项目公司的财产抵押。金额方面的限制可能是股东只按事先约定的金额对项目借款提供担保,其余部分不提供担保,或者仅仅只是保证在项目投资建设及经营的最初一段时间内提供事先约定金额的追加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二)既有法人融资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一是拟建项自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二是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三是一般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能力。采取既有法人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与既有法人公司的总体财务安排相协调,将项目的融资方案作为公司理财的一部分考虑。所以既有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或公司信用融资。在这种方式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负责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立法人,负债由既有法人承担。公司融资下,难以实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融资。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二、融资资金来源(一)。。。。(二)债务筹资(三)权益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