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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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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6/3/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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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参考资料参考资料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讨论稿)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 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一章企业自备电厂性质的审定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第二条根据原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03]60 号) ,利参考资料参考资料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发[2003]60 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建设热电联产电厂应符合原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 号文) 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 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要任务。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 号文) ,发电装机总容量不应超过本企业内部电力需求的 30% , 单机容量一般不得低于 兆瓦(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 号文) 。如果需要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自备电厂的性质应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等部门共同审定, 参考资料参考资料并定期监督检查。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 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则认定该电厂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与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第六条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 号文)。第二章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第七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 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 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第八条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开放电网。企业自备电厂如果需要接入电网运行,应该向电网企业提出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在 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运行的复函。第九条企业自备电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