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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规章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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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规章规定.doc

上传人:一叶轻舟 2020/7/25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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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规章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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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及卫生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必须复训一次。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迅速启动食品安全防控预案。1、及时向工商部门及时报告事发情况,并立即停止经销问题商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的蔓延,对本公司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整改。2、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可疑食品的排查和销售趋向的调查等工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可疑食品按工商领导小组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撤柜、下架和召回工作;协助政府其他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3、应急人员、车辆、物资保障,由办公室根据工商领导小组指示统一调度。4、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强化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5、切实建立并坚持好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检疫)证明;;、商标和专利等证明;(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登记造册,与实务一一对应。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第二条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第三条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第四条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第五条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第六条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