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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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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7/25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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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护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排水管理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改造和维护等资金的投入。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排水管理工作,制定排水监督管理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排水管理工作。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管理工作,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七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第八条[信息系统建设]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排水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排水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程序发布实施。区人民政府按照分区国土空间规划、排水专项规划编制辖区排水专项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规划评估]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对全市排水专项规划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当按照制定程序及时组织修编。第十一条[建设原则]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道路、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雨污分流与达标改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放管网不得与雨水、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污水管道。产权不清晰且历史遗留问题严重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统筹组织改造。在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取消化粪池。第十三条[海绵城市源头管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第十四条[设计方案和接驳手续]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项目的排水规模和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手续,连接管网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五条[管网内窥检测]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技术力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或技术力量的第三方机构对新建排水管网进行抽检。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进行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排水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排水主管部门或者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市政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建管交接]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竣工资料和设施实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收。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八条[资产移交登记]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资产移交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资产接收、登记、入账等工作。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运营的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入账等工作,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或者项目终止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办理资产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