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认定工伤决定书宜人社伤认字[2020]116号申请人:黄战平申请日期:2020年1月13日职工姓名:黄战平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362201197703123617用人单位: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切割员事故时间:2019年1月23日事故地点:温汤镇诊断时间:2019年1月23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全身多处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0年1月13日受理关于黄战平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因2020年1月6日黄战平向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0年3月20日我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9年1月23日下午,黄战平与司机刘建凤被安排前往温汤镇古井泉街送玻璃,在卸玻璃时不慎发生意外,被三块大玻璃砸伤,前往宜春浙赣友好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左侧锁骨骨折;2、左侧第1肋骨骨折;3、左侧气胸;4、左外耳重度撕裂伤;5、两肺部挫伤并胸腔积血;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进一步治疗,于2019年1月30日前往宜春欧阳骨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肺挫伤、胸腔积液;3、左耳及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黄战平同志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_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盖章) 2020年5月18日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