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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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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ytkxy 2020/7/26 文件大小:1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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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项目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对象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机关、事业单2338-11688元位、企业、社会22%8%12%2%%1%%%(注1)团体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人(包括个体业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2338-11688元业主自己)个体业主个体业主业主自己)缴付22%业主自己)%%缴付8%缴12%%缴付1%缴2%2338-11688元 30% ⋯⋯ ⋯⋯自由14% ⋯⋯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2338-11688元30%14%%%%员2338-11688元12%2%%1%%外来从业人员22%8%1%(%1558元(注2)6%(注2)⋯⋯⋯⋯⋯⋯2)原参加小城镇5%(注1%(注社会保险的从2338元(注3)17%(注3)7%(注3)%1%%%3)3)业人员失业人员2338元(注4)⋯⋯14%(注4)⋯⋯⋯⋯⋯⋯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本标准执行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