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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北京人体伤残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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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年北京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司鉴协发4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办理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非职工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案件中,建议参照本《标准》执行。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北京市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原则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鉴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残疾等级划分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意识消失;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⑸不能工作;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存在医疗依赖;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⑸明显职业受限;⑹社会交往困难。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存在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⑸职业种类受限;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⑸社会交往贫乏。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⑷不能胜任原工作;⑸社会交往狭窄。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⑷断续工作;⑸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⑶工作、学****能力下降;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⑶工作、学****能力有所下降。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多处(种)残疾的评定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可晋升一级。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参与度。鉴定人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及相关资料,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程度的比对本标准1-4级伤残相当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相当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相当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三肢瘫(肌力1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植物性生存状态;迁延性昏迷状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呼吸困难IV级;小肠切除90%以上;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