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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第二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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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第二篇课件.ppt

上传人:ogthpsa 2020/7/26 文件大小:2.5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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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法学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土地所有关系的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形成的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依照全体人民的意志规定的一定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土地所有制决定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①主体的特定性②客体的不可移动性③交易的限制性④权属的稳定性(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除外) ⑤权能的分离性⑥(最基本):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在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的权能,占有土地不是最终目的,是土地所有人行使对土地的其他权利前提。:土地所有权人依照土地性质或用途,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在法律范围内可由所有人行使,也可由非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人依法所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的权能,实质是地租取得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土地所有者在并不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权;非土地所有者可依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土地收益权。(核心):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进行处置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土地所有者也可依法将处分权转移给非土地所有者享有,而保留收益权。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土地物质层面上的变化,如丘陵变为平地)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土地发生转移、限制、消灭的行)①中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②国土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③在内容上体现“统一指导、分级管理”④通过法律将四项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固定给使用者,①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客体具有广泛性③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该土地即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对自己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滥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所有人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他们责令非法占有者限期退还土地,期满不退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土地遭破坏的,可要求侵害人修复,新建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依法没收),所有人无法充分行使各权能的,所有人可请求土地管理部门或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可请求损失赔偿。。旧中国国家所有土地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办公用地、国家资本注意企业用地、大型交通设施用地等。、资产阶级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及政务院发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无偿地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宪法》将城市中新中国成立初保留下来的私有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国家土地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绝对性:,其民事主体可有不同性质,即可以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也可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分离出来的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国有土地租赁权则是分离出来的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债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