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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纺织品贸易争端综述国际经济贸易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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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纺织品贸易争端综述国际经济贸易论文.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7/26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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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国纺织品贸易争端综述-国际经济贸易论文“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近期发生在中美、中欧之间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争端很好地诊释了其中深刻的涵义。作为为纺织业提供原料的企业,上海石化及其员工理应对中美、中欧之间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争端给予关注。2005年5月23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称:根据《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人世报告书”)第242段,要求与中国政府就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和棉制及人造纤维内衣的进口限制问题进行磋商。2005年5月27日,欧盟贸易代表致信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通报了欧委会已决定根据人世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就T恤衫和亚麻纱两类产品向中方提出正式磋商请求,要求对我国上述两种纺织品实施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引用的人世报告书第242段规定指的是: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一条关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不同于WTO有关保障措施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人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如一W1L0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汤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VT0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而对市场扰乱的定义,入世报告书第13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中第246段是这样规定的: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主管机关将考虑客观因素,包括: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该产品进口对该确叮0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可以说,《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的规定是一个明显违背W10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套在中国企业头上的一个紧箍咒,时刻威胁着中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因为WTO允许各成员采用保障措施时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对进口数量方面的规定:一成员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面的规定:在根据本协定规定确定增加的进口是否对一国内产业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调查中,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此外,进口成员必须证明进口量的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比WTO保障措施协议和人世报告书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的规定,大家不难发现,WTO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