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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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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0924( 颁布时间) 19911008( 实施时间)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 1年8月22 日大连市第10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91 年9月 24 日辽宁省第 7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市及县(市) 、区和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 应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第五条市及县(市) 、区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 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 应根据当地特点, 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 注重绿化城市环境, 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七条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部门,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第八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应保持相应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新建区规划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 ;城市改建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高等院校、疗养院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45 % ;城市道路等规划的绿化面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能按规划要求建设绿地的, 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按减少的面积缴绿地建设费。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 要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九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 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当年的绿化季节已过不能完成绿化工程的, 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 责任单位按规定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费。第十条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同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