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0630(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号( 文号)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200 0年6月30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三章林地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于 2000 年6月 30 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 年6月 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 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 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或者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根据立地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 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 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丘陵林区。第六条实行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使用制度。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以及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作价出资的, 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制定林业总体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林业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 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第十条鼓励